证监会公告,《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 委托采购:0755-82034561
- 商城入驻咨询:0755-82034561
- 投诉/行政部:0755-82034561
- 图文传真:0755-82034561
- 展会/商务合作:0755-82034561
- Email:7275336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