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讯,据国家药监局28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推动药品监管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提出,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决定,同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回顾分析,并依法依规采取召回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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