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其原有住房暂停执行郑政办〔2017〕58号文“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2017年5月3日(含)之后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不满3年的不得上市转让”的规定。
- 委托采购:0755-82034561
- 商城入驻咨询:0755-82034561
- 投诉/行政部:0755-82034561
- 图文传真:0755-82034561
- 展会/商务合作:0755-82034561
- Email:727533600@qq.com